关于开展2022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原《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8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新材料产品;2.属于《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1年版《目录》,则以2021年版《目录》为准;3.属于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

(三)申报产品2021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二、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产品2021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且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日期均应在2021年内;

(四)用户应用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六)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目录》要求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八)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召开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评审会议,由专家组提出拟支持产品名单。

(三)审计及公示。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拟支持产品及企业票据进行审计。按照上年度销售/采购总额的10%确定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金额。以上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上报时间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胶装,一式3份)、联合推荐文件(2份)和电子版汇总表(1份)(附件2)上报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张帅

联系电话:61881642

邮  箱:cdjxwxcl@163.com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