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都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建圈强链十条》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推动成都市新都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延伸拓展产业链上下游,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新都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建圈强链十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712日至2022811日止(合计30天)。

二、征求意见内容

围绕《新都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建圈强链十条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邮件联系,邮箱地址jxjcyyk@163.com。

(二)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28-83005861。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成都市新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静安路469号兴城大厦14楼)。

 

新都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建圈强链十条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成都市新都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延伸拓展产业链上下游,奋力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特色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注册地、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新都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二、政策条款

第一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7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同一级别奖励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年度连续跨越多个梯次的,可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条 支持主营业务以军品为主的企业扩大民品市场,对民品销售总额在上年度基础上提高5%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主营业务以民品为主的企业扩大军品市场,对军品销售总额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三条 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对采购新引进配套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产品或服务金额全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四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入8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50%),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五条 对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市级奖励资金50%的奖励,单个技术合同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户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在国家、省、市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项目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六条 对新评审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的开展数字服务,推动工业大数据高质量汇聚和数据要素流通增值。对企业开展数字服务的,按照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的,按市级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大数据标准编制,对企业主导制定的大数据标准被新认定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上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九条 对企业通过柔性方式从区外引进非本单位从事技术攻关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最高按实付工薪的25%,给予企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引才补贴,补贴期最长2年。(责任单位:区人才发展中心

第十条 对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三、附则

第十一条 政策条款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出台兑现细则。区级同一企业涉及多个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区级其他政策或专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列各项奖励、补助、补贴涉税支出概由企业承担。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总计最高不超过其对应年度的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总额。

本政策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