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部门: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四川省科技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主要为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包括2018年至2020年三年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市(州)科技部门按照本地区有效高企数量的30%抽查企业,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自查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科技部门。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参保证明、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2.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市(州)科技部门负责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查自纠回头看,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全面检查、汇总,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对存在疑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至本地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情形的企业,由市(州)科技部门汇总填报《问题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科技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2.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市(州)科技部门和联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市(州)科技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本次检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注意事项

市(州)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综合本地区高企培育情况和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自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连同《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加盖企业公章)和《问题企业情况汇总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报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谭攀  雷林  胡涵涵  周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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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