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实施推动小微、“三农”主体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的通知》(川财金〔2020〕44号)和《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财政政策申报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分险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政策内容

对直担机构开展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

直担机构可同时申请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已按照川财金〔2020〕5号获得2020年疫情保费补贴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重复申报本通知中的保费补助。已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及财金互动担保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产融函〔2021〕9号)申报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的业务不再重复申报。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享受了各项农业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三、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直担机构保费补助。

对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新发生的年化担保费率低于2%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结合与省级再担机构合作情况,分段确定费率区间和补助标准给予递增补助,最高不超过年化担保金额的1.5%。

 直担机构保费补助分段表

分 段年化担保费率区间(a)补助标准

(b)

补助系数(是否纳入省级再担机构再担保业务)
11.8%<a<2%b=2%-a1.151.25
21.6%<a≤1.8%b=2%-a1.21.3
31.4%<a≤1.6%b=2%-a1.251.35
41.2%<a≤1.4%b=2%-a1.31.4
51%<a≤1.2%b=2%-a1.351.45
6a≤1%b=1%1.41.5
保费补助额=b*补助系数*该笔业务年化担保金额

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组织。(下同)

(二)直担机构业务奖补。

对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2020年开展分险合作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其年化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直担机构业务奖补。

四、申报资料

(一)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融资担保机构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项目申报封面(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2020年度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6.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保费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

7.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8.经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的附件3、4中的担保业务等情况。

9.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5)。

10.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能佐证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的相关资料。

(二)各市(州)需上报的资料。

1.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联合申报文件(含附件6)。

2.经审核、盖章齐全的各直担机构的申报附件3、4。

五、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含扩权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项目申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联合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出具意见汇总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其中:农业(农牧)农村局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围进行审核认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被农业(农牧)农村局审核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并核算申请奖补金额。财政局对奖补金额进行核实。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审核、评审、公示工作,对市(州)报送情况开展复核工作,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报送财政厅。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资金拨付相关工作。直担机构保费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其中成都市由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财政承担80%)。市(州)在收到省级保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连同省级资金一道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至融资担保机构。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以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请于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套,同步发送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

(五)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产业金融处  唐  甜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邮   箱:jxwcjc@163.com

邮   编:610013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财政厅金融与资本管理处   王  鹏

联系电话:028-86667023

邮   箱:415110922@qq.com

农业农村厅计划投资财务处  黄  涛

联系电话:028-85505351

邮   箱:506160328@qq.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0日

川经信产融函〔2021〕641号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