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研发和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家和省、市软件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研发和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成经信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与应用,功能、性能先进或可打破行业封锁、垄断,产品质量可满足行业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发布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软件产品,不包括研制单位开发仅限于自用的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经信局负责建立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专家库,拟(修)订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组织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认定,落实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管理。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当地首版次软件产品及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上报项目、下达资金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必备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和软件产品,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对象。本办法的申请认定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在我市的企业。[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统计年报报表。]

(二)知识产权。拥有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需为第一权利人,且需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申请首版次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该软件著作权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功能性能。首次发布且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或突破,功能性能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或填补国内空白、打破行业封锁与垄断(结合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成果鉴定情况、相关学术成果等综合评价);符合成都市产业规划。

(四)产品研发。申请对象上一年度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者应不低于5%,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者应不低于8%;用于该软件产品的研发投入累计超过100万元。[年度研发投入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栏所列金额进行确定。软件产品累计研发投入根据相关年度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而留存备查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针对该软件产品的研发投入而设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页进行确定。]

(五)市场应用。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需提供相关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运行稳定可靠,须通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测评,或提供权威用户(指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世界500强等)对该产品的使用证明。对属于国家特种设备行业管理要求范围的产品,须取得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

(六)其他。尚未获得任何省级(含)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第五条  优先条件。对以下软件产品(相关定义可参考国家标准GB/T 36475)予以优先认定。包括: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等。

(二)工业软件。研发设计类软件(虚拟仿真系统、CAD、CAE、CAM、CAPP、BIM、PDM等)、生产控制类软件(工业控制系统、制造执行系统MES、制造运行管理MOM、调度优化系统ORION、先进控制系统APC、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等)、经营管理类软件(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人力资源管理HEM、企业资产管理EA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运维综合保障管理MRO软件及相关云服务)。

(三)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面向党政机关、国防、能源、交通、物流、通信、广电、医疗、建筑、制造业、应急、社保、农业、水利、金融财税、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节能环保、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地理信息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四)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分布式计算、数据分析挖掘、可视化、数据采集清洗等大数据软件,人机交互、通用算法软件、基础算法库、工具链、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人工智能软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软件,超级计算软件,区块链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软件,虚拟化软件,云管理软件。

(五)嵌入式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电子测量仪器、装备自动控制、电子医疗器械、计算机应用产品、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及嵌入式软件开发环境相关软件。(需提供销售合同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等复印件,相关发票需明确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价值,且该嵌入式软件产品价值占其相应设备、器件等产品价值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六条 组织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经属地工业和信息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会同财政部门推荐报送。

第七条 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进行评审,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两步实施。

(一)资料审查。专家对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进入下一环节。

(二)实地核查。专家对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研发情况和应用实效进行实地核查评估。

专家综合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首版次软件产品的推荐名单。

第八条 社会公示。由市经信局对通过评审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第九条 名单发布。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并颁发相应证书(有效期3年)。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成都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同时可按程序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含)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单位,将撤销认定,收回已拨付支持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经信局各类支持资金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参与评审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企业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成经信财〔2018〕2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