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关于工业稳增长提能级促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激励重特大项目引进

(一)申报条件

从区外引进符合郫都区主导产业定位且经省、市认定为重大(重点)项目的中介人或机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报资料

1.重特大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

2.省市认定为重大(重点)项目的相关文件;

3.项目引进合同;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经投促认定的项目引进中介人或机构的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投资单位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引进中介人非公务员承诺;

8.项目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9.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引进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在项目按协议约定全面竣工投产后兑现。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二、强化项目产业扶持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企业):

1.对新引进符合准入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企业)。

2.新引进投资10亿元及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企业)。

(二)申报资料

1.强化项目产业扶持申请表;

2.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应包括项目引进时间、投产运营日等);

3.项目引进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单位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投资额度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企业)提供完税证明材料;

7.项目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解市财政部分,下同)的100%给予扶持;第四、五年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内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不含上解市财政部分,下同)的100%给予扶持;投产第四年起,若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的100%给予扶持,第五、六、七年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三、鼓励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企业):

1.新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定位且经省、市认定为重大(重点)项目,并在取得土地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

2.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高能级企业在我区投资主导产业类项目。

(二)申报资料

1.鼓励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扶持申请表;

2.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是否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是否按协议内容建设完成等);

3.省市认定为重大(重点)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引进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文件;

7.项目投资单位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项目(企业),投产当年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项目(企业),投产当年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留存部分奖励

(一)申报条件

产业功能区内在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约定建设进度,且按相关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资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留存奖励申请表;

2.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应包括项目开工时间、项目是否按期推进、项目建设能否按协议内容建设完成、企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

3.企业(项目)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引进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文件;

7.项目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区级留存部分给予奖励。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五、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符合郫都区产业布局规划,列入国家、省、市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并进入统计局国家联网企业直报平台的技术改造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申请表;

2.获得国家、省、市技改补助的相关资金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资金到位银行相关凭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技改补助金额的 30%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特大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六、支持企业租赁产业功能区非关联第三方厂房发展

(一)申报条件

符合郫都区产业发展方向,经项目准入备案、环评、安评审查通过,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达到80元/平方米及以上,租赁郫都区产业功能区非关联第三方厂房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成都市郫都区租赁产业功能区厂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4.应急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安全评价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纳税有效证明;

7.项目入驻协议(功能区管委会、出租方、承租方的三方协议);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该条与本政策第二条“强化项目产业扶持不同时享受”)

(三)支持标准

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七、支持双创项目落地转化

(一)申报条件

经成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委会认定,符合双创就地转化准入标准且在郫都区产业功能区租赁非关联第三方厂房的项目,且落地年限满1年。

(二)申报资料

1.双创项目落地转化补助申请表;

2.成都市双创管委会双创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材料;

3.企业租赁郫都区产业功能区厂房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租赁郫都区产业功能区厂房的平面图、面积、使用情况等说明及证明材料;

5.郫都区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入驻使用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该条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郫府发[2017]30号)第4条“支持双创项目落地转化”的延续。)

(三)扶持标准

第一年、第二年其租赁厂房租金,按照每15元/平方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扶持;第三、第四、第五年其租赁厂房租金,按当年区级留存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环境资源科      联系电话:86556909

八、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经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省、市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补助技术改造项目。

2.对新获得“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

(二)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1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节能节水专项补助申请表;

2.省、市企业节能节水专项补助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省、市节能节水专项补助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2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绿色发展示范项目补助申请表;

2.获得“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公示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按照所获补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配套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环境资源科      联系电话:86556909

九、鼓励落后产能退出

(一)申报条件

纳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时获得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配套补助申请表;

2.省、市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补助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获得省、市专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环境资源科      联系电话:86556909

十、推动工业生产数字化智能化

(一)申报条件

实施工业生产数字化智能化项目且被国家、省、市级评为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或试点项目、云工业平台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被国家、省评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工业生产数字化智能化扶持资金申请表;

2.国家、省、市级评为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或试点项目、云工业平台项目、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和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批复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省、市扶持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扶持资金的不提供;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对企业实施项目被国家、省、市级评为智能化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或试点项目、云工业平台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等项目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5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对被国家、省评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子信息科      联系电话:69066551

十一、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信息化改造

(一)申报条件

实施数字化信息化改造完毕后的主导产业类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数字化信息化改造扶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数字化信息化改造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数字化信息化改造支出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6.无关联专家出具的验收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项目信息化改造软、硬件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子信息科      联系电话:69066551

十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注册地和税收解交地均在郫都区的企业建设研发创新机构,新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2.经认定与科研机构、高校等联合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扶持申请表;

2.认定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 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十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条件

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获得成都市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申请表;

2.列入成都市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3.申报成都市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资料一套;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照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食品饮料科      联系电话:86553539

十四、鼓励企业申报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

(一)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扶持资金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内、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省、市扶持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获得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取国家、省、市最高标准,不合并计算),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子信息科      联系电话:69066551

十五、支持企业应用优秀工业设计成果

(一)申报条件

 在郫都区实际应用新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的优秀工业设计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应用优秀工业设计成果扶持申请表;

2.使用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工业设计表彰奖励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的优秀工业设计项目在郫都区实际应用,企业取得的经区经信局认定通过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十六、鼓励发展领军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计税收入下同)超过20 亿元、10 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鼓励发展领军企业扶持申请表;

2.本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3.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十七、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自之一的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交地均在郫都区的工业企业,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交地均在郫都区的,新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扶持申请表;

2.认定批文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按照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项目投资科      联系电话:69066560

十八、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奖励

(一)申报条件

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成功上规并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

(二)申报资料

1.鼓励企业成长上规奖励申请表(附件17);

2.区统计局出具的统计入库证明;

3.国家统计直报系统1-12月产值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十九、支持企业参展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对企业参加省、市、区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知名专业展会。

2.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品牌宣传。包括:企业在国内外城市交通枢纽、高速路服务区、旅游景点、星级酒店等重要节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或电子宣传牌,在中央级主流媒体以及收费新媒体上投放广告,并获得市级支持。

(二)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1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市场拓展申请表;

2.展会承办单位出具的参展确认函或协议、布展展位装修合同及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品牌推介展示实景图片;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2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支持企业市场拓展申请表;

2.确认品牌证明材料;

3.开展广告宣传业务合同文本、付费凭证、品牌宣传实景图片;

4.相关品牌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按展位费的20%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按照获得市级支持的50%进行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食品饮料科      联系电话:86553539

二十、鼓励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申报条件

“郫都造”工业产品销售到“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扶持申请表;

2.企业出口数据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年出口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二十一、支持本地产业配套

(一)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区工业企业的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区内其他法人单位(含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全年采购“郫都造”工业产品(不含水电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二)申报资料

1.本地产业配套扶持申请表(附件21);

2.供货合同复印件;

3.供货方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按采购额的1%,给予单户企业或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二十二、支持企业提升质量

(一)申报条件

1.新获“中国质量奖”、省级或市级政府质量奖和获得提名奖的企业。

2.新获得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企业和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提升质量扶持申请表;

2.获得的相关品牌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10万元扶持;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给予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二十三、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承担工业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

2.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工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3.参与制修订工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4.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业企业。

(二)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1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申请表

2.经认定的承担工业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秘书处的单位的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2和3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申请表;

2.参加标准制定的排名文件及相关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4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申请表;

2.新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业企业文件及相关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2.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3.满足申报条件第3条企的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5万元的扶持。

4.满足申报条件第4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二十四、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经上市培育,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主板、境内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含50%)主要用于郫都区的企业。

2.经上市培育,首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挂牌企业。

(二)申报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上市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四大环节完成情况申报相关材料。

1.上市企业补助申请表;

2.企业股改后登记备案的股权(股份)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股改方案、股份转让协议、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完成股改阶段的申报企业提供);

3.与辅导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阶段的申报企业提供);

4.证监会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阶段的申报企业提供);

5.证监会正式受理文书复印件(验原件,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阶段提供);

6.企业正式上市发行有效公函复印件(验原件,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阶段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经证监会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复印件(验原件);

9.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上市约定的要件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按照首次进入“新三板”的层级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首次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申请表

2.企业申报“新三板”报审主要文本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改革方案、中介机构辅导协议、报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3.证监会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正式受理文书、上市挂牌有效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首次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公示系统截屏资料(系统查验)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上市约定的要件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三)扶持标准

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

1.奖励金额300万元,在企业完成股改、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上市的各阶段,分别兑现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的扶持。

2.对本政策实施前已经兑现的上市企业阶段性扶持合并计入本条款金额扶持,如有差额,实施补差;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完成相应阶段性工作,但未申报对应扶持的,可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应扶持。

3.企业转板上市,其享受的奖励应扣除之前场外市场挂牌获得的奖励。

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

1.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其中对首次挂牌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对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助60万元。

2.首次进入基础层且已经获得对应扶持的企业,调整后,首次进入创新层,按照差额给予40万元扶持。

3.达到IPO、境内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的企业,其享受的奖励应扣除之前场外市场挂牌获得的奖励。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二十五、上市企业地方贡献奖励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已完成上市股改或新增股本上市培育企业。

2.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且因减持行为在本区域内形成区级留存经济贡献的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含合伙类股权投资企业)。

(二)申报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上市企业地方贡献奖励申请表;

2.经备案登记的股改资料复印件,股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股改方案、章程、股东会纪要、法人治理结构、股本设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

3.股改涉及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申报记录和税款解缴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上市股改规定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上市企业地方贡献奖励申请表;

2.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是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等复印件(验原件)

3.被减持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票代码);

4.减持股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交易交割记录等。

5.减持股份所涉及的个人所得数申报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税款解缴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上市股改规定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三)扶持标准

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的企业:

企业因上市股改或新增股本所新增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地方经济贡献,按区级经济留存经济贡献的100%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满足申报条件第2条的企业:

上市企业个人股东在本区域减持股份,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减持股东或合伙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二十六、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

(一)申报条件

已上市并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的 80%以上用于郫都区项目建设的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上市企业再融资补助申报表;

2.经批准的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的批准文件;

3.资金募集及适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文件、实施计划、投资执行凭证、发行费用凭证、股东认购文书等资料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对项目立项、资金募集、发行费用或股东认购、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用于郫都区项目的额度和执行情况等予以明确披露。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企业再融资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三)扶持标准

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二十七、支持上市企业并购重组

(一)申报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上市(挂牌)企业:

1.对本区域内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导致成本增加,完成被兼并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或资产过户),其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工商税务保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2.对本区域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导致成本增加,在完成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其被投资企业的工商税务保留在本行政区域内,且投资满1年(含1年)的。

3.在上市企业对本区域内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或股权投资过程中,与兼并重组或股权投资行为直接相关且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个人股东(含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内的个人股东)。上述个人股东所在的企业为本扶持条款申报单位。

(二)申报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和第2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补助申报表;

2.被并购重组或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3.兼并重组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上市企业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变更登记表等)复印件(验原件);

5.兼并重组基准时点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6.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纳税申报记录和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兼并重组、股权投资和申报企业具体情况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满足申报条件第3条的企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补助申报表;

2.被并购重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3.兼并重组协议或股权投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上市企业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变更登记表等)复印件(验原件);

5.兼并重组或股权投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和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税收、行政性收费和兼并重组或股权投资具体情况追加其他必要资料;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扶持标准

1.满足申报条件第1条和第2条的企业, 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户上市(挂牌)企业在郫都区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满足申报条件第3条的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投资资产涉及个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按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个人股东(含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内的个人股东)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由申报单位代收代付。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二十八、鼓励扩充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符合市级贴息条件的企业,在获得市上贷款贴息后,按获得市上贴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配套扶持。

(二)申报资料

1.贷款配套贴息补助申请表;

2.贷款贴息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市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单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获得市上贴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配套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联系电话:87862185

二十九、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企业。

2.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重要生产设备并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多渠道融资补助申报表;

2.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发行批准文件及承销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发债企业提供);

3.实际募集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复印件和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发债企业提供);

4.融资租赁重要生产设备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下发文件和资金到位凭证、会计记录复印件(融资租赁企业提供、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扶持标准

对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照发行额的0.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重要生产设备的企业,按获得市级专项补助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配套补助。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2133

三十、支持能源保障建设

(一)申报条件

建设双电源项目或实施多元化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通过确认获得市级专项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能源保障建设配套补助申请表;

2.获得成都市奖励(补助)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市级专项奖励(补助)划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扶持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双电源项目,在市上给予企业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 10%的补助基础上,再配套 1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扶持。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多元化能源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在市上给予 10%的补助基础上,再配套 1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时间

次年1月至3月。

(五)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能源科      联系电话:87862175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已获得成都市集成电路研发、流片扶持资金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成都市郫都区集成电路研发、流片扶持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扶持资金拨付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扶持标准

按照成都市扶持资金的50%,给予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扶持。

(四)政策咨询

区经信局电子信息科      联系电话:69066551

三十二、企业信息联络员补贴和奖励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项目信息联络员。

    (二)资金兑现

    1.工作补贴

    (1)补贴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镇)根据联络员工作情况,按月考核确定企业信息联络员合格名单和个人银行账号,并报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名单编制经费预算;

    (4)区财政局根据经费预算及时拨付。

    2.考核奖励

    (1)奖励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镇)根据联络员日常工作和生产经营资料提供情况,于次年3月按所在地联络员总数的10%推荐优秀信息联络员;

(3)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对优秀信息联络员进行审定,并编制经费预算;

    (4)区财政局根据经费预算及时拨付。

(三)补贴标准

工作补贴标准每人300元/月,优秀信息联络员奖励标准1000元/人。补助由区经信局拨付至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镇),用于信息联络员工作补贴和奖励,严禁挪用。

三十三、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郫都区,且符合郫都区产业规划布局。同一企业、同一类型、同一项目享受郫都区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二)区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企业自主申报、园区(镇、街道)初审、相关部门复核、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核、政府审定”的工作程序,对扶持项目进行认定执行。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本政策内所称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经济指标是指项目申报主体企业的年度指标。该指标不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中,注册和税收关系不在郫都区的被合并单位的年度指标。本政策中表述“以上”的除特别标注外,均含本数。

(五)对产业功能区内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以及对郫都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六)本政策措施约定的区级留存经济贡献、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票据凭证、证照、荣誉发生时间界定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八)本政策第16条适用于在本政策发布之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计税收入)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和1亿元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