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促进“农业多贡献”,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能,推进四川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转变,经农业农村部评审同意,现将《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3日

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要擦亮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推进四川由畜牧大省向畜牧强省转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4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农办机〔2019〕1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213号)等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产品

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和禽类养殖设备,详见附件1。试点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等要求另行通知。

二、试点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范围

1.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试点范围为全省。

2.禽类养殖设备试点范围为凉山州越西县、普格县。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畜牧养殖)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1。

四、试点时间及资金安排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于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且在试点时间内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

(二)资金安排

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市(州)可在所辖范围内调剂新产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大县。

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行先建设后补贴的原则,若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足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试点资金优先补贴。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资金规模和畜牧生产实际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五、补贴程序

采取“自主购机、县(乡)结算、直补到场(户)、先建设后补贴”的方式,按照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并对外公告。

(二)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携带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养殖场核准建设、备案、设计图纸等资料,以及选择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技术能力、业绩证明、有关资质要求、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等材料,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自主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报,填写建设登记表(见附件)。田(场)间实地验证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三)预审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申报资料,结合全县养殖规模、资金使用、发展规划、建设标准、环保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预审,告知申请对象能否享受补贴。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试点产品条件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签订合同并购置安装,建筑监理机构出具钢结构监理报告。

(五)现场验收。养殖场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选址条件和布局符合养殖场建设和防疫要求,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完成,购机者携带规定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出具的钢结构监理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用地、环评手续、钢结构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结论报告,以及材料或设备是否符合配置参数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补贴申请及验收表见附件6和7。

(六)资金兑付。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并验收合格的,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方式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级负责试点方案制定和加强工作分类指导;市(州)级负责对县级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县级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细化实施方案。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实施规模,具体操作程序,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工作。县级实施方案须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工作程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公示制度、验收流程等规定开展工作,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四)强化资金监管。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成专家组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钢结构进行抽查核验。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对虚报金额,虚开发票等串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罚,并直接取消该购机者全部补贴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

(五)强化风险防控。市、县两级要加强对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和禽类养殖设备的研究,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对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六)做好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及时公布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补贴条件、补贴方式、预审要求、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享受补贴情况、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要认真总结试点成效、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