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委办发〔2019〕11号),区新经济局制定了《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2020年7月29日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侯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委办发〔2019〕55号)、《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委办发〔2019〕11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市场供给价值,助力武侯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是指聚焦我区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等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对实施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技术应用开发项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别。

第三条  项目应符合省市和我区产业、技术政策,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文化创意产业”“大健康产业”“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务商贸业”武侯区三大主导产业,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华西大健康产业功能区、三国创意园重点发展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5G+”“清洁能源+”“供应链+”“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和“5+5+1”现代产业领域。

第四条  根据业务类别,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项目经费纳入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前资助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经费,后补助项目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章  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

第五条  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是综合性、集成性的重大科技项目,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实施,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应用示范,引导创新资源及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向产业链关键环节聚集,加快培育我区优势产业集群,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  项目采取“自上而下组织”与“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总项目+子课题”模式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总负责。牵头单位负责提出总项目方向和子课题设置计划,并会同联合实施单位自主决策。根据项目需要,牵头单位可面向国内外征集子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支持内容:项目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和子课题单位开展技术协同创新、市场协同创新和管理协同创新,探索并形成项目组织创新模式。

(一)支持项目围绕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联合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品试验平台,共享科研设备资源和技术、知识产权成果,构建技术协同创新模式,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相互间的技术配套能力。

(二)支持项目围绕产品营销和技术推广应用,以联合体方式进行市场拓展,共享市场资源,构建长效合作关系,增强项目合作单位的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支持项目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组织管理,联合组建项目组、技术攻关组、产业技术联盟等机构,强化项目总体设计,建立项目合作与交流机制。

第八条  项目征集条件:

(一)项目已具备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产业环节相对完整,技术储备较为丰富,实施方案可行性较强,能够与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形成较好的补充和衔接。子课题设计合理,应服务于总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为关键核心或配套技术研发等;子课题之间应具有技术、产品或配套等协同关系,且易于协作。

(二)项目实施及成果应用应在各领域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功能区内,能够有效带动产学研协同及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可形成新技术、新产品等产业链系列科技成果,具有较广的用户群体,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或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示范。

(三)牵头单位和子课题单位基本条件:

1.牵头单位应满足:(1)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企业;(2)牵头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已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结题验收及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记录良好;(3)牵头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或系统集成能力以及较高的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

2.子课题单位应满足:(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2)应为产业链上下游的典型支撑单位;(3)具有较强的研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备承担子课题所需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4)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武侯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子课题承担单位数应控制在总项目参与单位总数的30%以内。

(四)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5:1。

第九条  资助标准: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的基础条件、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意见,原则上按照重点推荐、推荐二档评审意见,重点推荐项目原则上给予200万元至300万元项目资助,推荐项目原则上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资助;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条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一)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2.已获得国家级科技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立项,且上级资助资金已到位。

(二)资助标准:根据实际贡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  技术应用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技术应用开发项目突出创新性和重大需求导向,支我区各类创新主体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和社会发展焦点领域,以及事关城市发展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前沿、共性、关键、集成技术应用开发,提升我区重点产业和关键行业的技术储备。

(一)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优先支持通过认定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3.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4.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二)资助标准:根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意见,原则上按照重点推荐、推荐、备选三档评审意见,重点推荐项目根据企业贡献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项目资助,推荐项目根据企业贡献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项目资助,备选项目不给予项目资助;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

第五章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立项项目。

(一)申报资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且已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上级资助资金已到位。

(二)资助标准:结合企业上年度贡献,可择优按上级到位资金额度的5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第六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区新经济局每年结合武侯区相关产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单独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征集方式、报送材料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区新经济局于每年7月底之前面向全区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凡符合《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有关规定科技创新项目单位均可根据相关要求自愿申报,相关申报指南在武侯区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审核)。区新经济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新经济局对申报单位的真实性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对评审机构出具备选和落选意见的项目,区新经济局不予立项讨论。对专家评审结论为推荐及以上推荐意见的项目,结合企业上年度贡献情况,经区新经济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提出立项项目建议名单,建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企业贡献(出口退税企业除外);区新经济局将初审后的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送区科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武侯区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新经济局发文下达立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区新经济局书面提出。区新经济局应将提出的异议转交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未经处理的有异议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年度项目完成后,区级项目由区新经济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家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年度绩效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一年度内,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自身项目实际进行,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区级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完成已立项项目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验收、事后评估等工作,按《成都市武侯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武委办发〔2019〕12号)及其配套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武侯区各类科技项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武侯区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区新经济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新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