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园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加大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审核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把关、分级负责、共同审核、简便快捷、援企稳岗、加大支持的基本原则。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诚信、环保、生产经营活动和失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为第一责任人意见。

二、认定条件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纳入破产清算和即将注销的企业名单,不属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计算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

(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且2019年度财报利润≤0或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20年以来连续6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以上两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即可);

(四)2020年有新签订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五)2019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19年12月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不超过3.2%。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可放宽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申报时已复工复产并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提供资料

企业填写《广安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二)与工会组织协调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四)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资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要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提供)。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资料;(二)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核实企业缴费、裁员等情况;(三)区市县、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财政、工会、经信、商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认定意见;(四)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审核资料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复核;(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单位复审,并将复审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返还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拟返还明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拨付资金。

返还资金计算公式:1320元(即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企业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

六、工作要求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企业填报申请表,认真核实相关数据,及时录入V2.0版信息系统,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原则,本着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负责的态度,凡是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七、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