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关于做好2020年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改、工业和军民融合、国资、非公经济、生态环境部门,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促进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我市2020年暂时性困难企业: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

(二)在审核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失信查询网址“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僵尸企业”名

单;

(三)2019年度净利润亏损或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或2019年10月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同

时符合本款两项及以上者优先认定);

(四)2019年度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五)2019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未超过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裁员率=(2019年度裁员人数÷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019年度裁员人数按“2019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计算。因劳动合同期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可从“2019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中扣除。有上述人员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与企业工会(职代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七)国资、非公经济等部门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出的其他条件。

二、稳岗返还标准

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的标准按我市6个月失业保险金与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确定(即每人7920元)。

2020年已经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继续申报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批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补差。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国有及非公企业属性,分别向所在地的国资部门和非公经济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宜宾市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表》(见附件);

2.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19年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3.与企业工会组织(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国资、非公经济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材料。

(二)提出名单。国资、非公经济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分别提出本地区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符合认定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于2020年4月10日之前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国资、非公经济部门在提出名单时应重点涵盖以下对象:

1.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

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

4.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

(三)初审。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国资、非公经济部门提供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后,对申报企业的参保缴费、裁员、失信查询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交人社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将申报企业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提取打印并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交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稳岗返还审核依据。

(四)部门会审。人社行政部门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环保政策,是否为“僵尸企业”等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人社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发改、工业和军民融合、国资、非公经济、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拟认定为暂时性困难企业进行会审。

(五)公示。会审通过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及稳岗返还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进行资金审批;公示有异议的,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再审,形成最终认定意见。

四、资金审批

(一)县(区)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人社、财政行政部门将有关拔付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请示文件和资金申报表,统一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送交市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审批。

(二)市本级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资金审批表送交市人社、财政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审批。

五、额度安排

(一)全市2020年用于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不超过2019年度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160%。市本级在资金安排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各县(区)2020年用于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不超过2019年县(区)失业保险费征收金额。

(三)市本级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区)暂时性困难企业资金首先在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支出,在额度之内不足部分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列支。

六、资金使用

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支出。企业应当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对稳岗返还资金进行核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

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或违规办理返还资金的,全额追回返还资金并归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宜宾市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表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