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发经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和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类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20〕1号)文件要求,现将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纳入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和软件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附件6,该名单为公示名单,最终享受政策企业名单以市经信局最终发布名单为准;

(二)企业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成都市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业2020年2月6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

二、申报材料

(一)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书(附件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

(二)暂时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区(市)县和企业分别填报;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贷款利息支付明细表(附件3);

(五)企业在2020年2月6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支付利息的相关主要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加盖公章的利息支付对账单或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利息支付汇总表一一对应。若企业受疫情影响银行同意延期支付利息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延期付息证明);

(六)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的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及主要产品情况、市场销售、企业资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七)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4)。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须提供原件。请企业同时准备纸质文档和电子档案,电子文档须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且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三、支持标准

对暂时陷入困难但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贷款贴息。

四、申报要求

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审核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在上报文件中须对项目及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结果进行承诺)。请于2020年9月2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文件、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联系人及电话

市经信局:朱雨岑 61883962;陈欣 61883959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