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权威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为进一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底,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日,我局还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销售额、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发票开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