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站位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以重点项目夯实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能级,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运行体系、创新动力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协同体系、资源配置体系、绿色生态体系、城市治理体系、民生福祉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确定、管理、保障、服务和考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等要求,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并发布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现代产业体系构建项目。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和新经济重大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民政、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重大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
(四)生态和环境建设项目。包括青山绿道蓝网等公园城市形态打造及生态价值转换项目,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等可持续发展项目。
项目范围可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续建、开工和前期四个批次项目。竣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建设且本年度能够竣工投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且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拟在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重点办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筛选、服务、督导和考核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新经济委等部门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市重点项目政策制定、项目确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市重点项目,并从中筛选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由市重点办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储备项目库中筛选申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计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向市重点办报送正式申请文件,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按照项目建设批次分类提供支撑要件。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三)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标准的市级政府主导类项目,应当全部申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社会资本类项目和区(市)县级政府主导类项目自愿申报市重点项目。
(四)已纳入上一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五)对于符合条件未申报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市重点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市重点办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征求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100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项目责任
(一)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二)市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及投资信息;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监察等工作,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作用,按照职能职责积极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市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要素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细化完善支持政策,优先保障资金、用地、环境容量、水电油气和材料等方面需求,积极给予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支持。
(五)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主动为市重点项目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六)参与市重点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主导类项目强化计划管理。加强与市级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衔接,对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市级政府主导类项目,应全部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要求和项目审批文件合理制定建设计划,筹措落实建设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加强日常跟踪和督导。财政部门对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政府主导类项目加强资金来源审核,严格执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规定。市重点办对应开工未开工和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业主,加强预警、约谈、督导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实施。
(二)社会资本类项目强化协调服务。突出社会投资人主体地位,项目业主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制定建设计划,确定投资节奏;政府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市重点办会同相关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市重点办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按季度提出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建议方案,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动态调出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及其他因素影响实施的项目,及增列符合市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申请调出的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重点办书面说明情况,按程序及时退出市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增列项目与新申报市重点项目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定期策划、招引一批重大项目滚动录入市重点储备项目库,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争取列入市重点项目前期或开工批次,已开工市重点项目年底自动结转并滚动推进直到项目竣工投用,形成前期、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接续推进的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市重点办建立市重点储备项目库,包括签约移交项目储备库和重大策划项目储备库,负责储备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储备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的推进主体,加快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按月更新项目推进情况。
(一)强化重大签约移交项目储备管理。市投促局按月向三次产业部门移交已签约注册的重大招引项目,并及时将签约移交项目录入成都市签约移交项目储备库;经信、商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分类推进三次产业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市重点办负责跟踪督导项目推进情况,形成“按月移交、协调调度、统筹推进”的工作循环。
(二)强化重大策划项目储备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常态化策划储备机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抢抓重大战略机遇,定期梳理国家、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在蓉项目,及时录入策划项目储备库;牢固树立项目化思维,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动方案时,联合专业机构同步编制拟实施的重大项目清单,充分论证项目实施条件,及时录入策划项目储备库;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动态策划包装重大项目,按月录入策划项目储备库。
(三)强化储备项目督导考核。市重点办将签约移交项目和策划储备项目统一纳入市重点项目协调、督导、通报和考核范畴,对策划储备项目情况动态跟踪,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重大项目策划储备情况。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每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法填报)、资金支付、开工和竣工时间、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打捆和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照立项文件细化填报子项目推进情况)。已开工项目应在工地现场安装视频设备,并接入成都市重大项目视频监控平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设信息,确保投资和形象进度真实、合规。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市档案馆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章项目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资金保障
(一)推动财政资金向市重点项目集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各类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市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策划储备重大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开展立项审批、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和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推动市场化融资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重点办要会同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与在蓉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在蓉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座谈会,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融资培训制度,分享案例、进行融资诊断,推广成功融资模式。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市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选址。支持市重点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平台,提前并联开展地勘、文勘等前期工作审批。用地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时序和投资履约情况分期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理。
第二十条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水务、燃气等要素保障部门加强要素保障,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约定做好市重点项目外部设施的配套服务工作。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章项目服务

第二十二条实行“行业+综合”协调调度机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区域、本领域重点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时掌握、及时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按月对区(市)县和市级部门难以协调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行业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按季度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调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进度预警机制。市重点办每月下旬对重点项目当月投资和开竣工情况进行预警,召集责任单位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重点项目按计划目标建设。
第二十四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室作为专职主办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主办员,全力配合开展全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及统筹服务工作。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对市重点项目全面实行“项目长服务制”,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帮办、协办、导办服务;各区(市)县政务服务部门设立重点项目服务室,对市重点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制”,提供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服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重点项目宣传。市重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督导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督导制度。市重点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督导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市重点项目的调研、指导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健全项目通报制度。市重点办按月通报分行业、分区域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重大储备项目入库情况、重大签约移交项目落地情况。
第二十八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市重点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市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行表扬激励制度。市重点办按照我市通报表扬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集体主要依据各单位承担省市重点项目任务、投资贡献、服务保障、协调调度等情况,综合比选确定;先进个人主要采取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在蓉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住宅类开发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