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摸清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现状,加强建设指导和管理,推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支撑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川府函〔2018〕211号)、《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成〔2018〕6号)要求,我厅拟于近期组织对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我省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评估实施

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机构自评阶段(2021年2月25日至3月19日)。各市(州)组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机构自评,填写评估调查表,并将纸质材料(含评估调查表;技术经营团队名单;单位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列表;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等)按照顺序用A4纸统一胶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至科技厅区域处。评估调查表电子版需同步报送。

(二)专家评估阶段(2021年3月20日至4月19日)。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对示范机构进行评估评价。

(三)汇总梳理阶段(2021年4月20日至5月21日)。科技厅组织梳理汇总专家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通报评估情况,明确对下一步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有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年度评估既是落实相关文件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认真总结。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评估工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案例,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评估的,经查实将按程序取消机构资格。对评估成绩优异的,将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按要求组织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认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按时报送。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请于2021年3月19日18时前,将评估材料报送至科技厅区域处。

联系人:何修邦 86730010  张 栗 86731029

邮箱:kjtqyc@126.com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学道街39号科技厅区域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