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征求对《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起草了《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企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联系方式:赖欣 17311822330

电子邮箱:dyjxwcyk@126.com

地  址:德阳市旌阳区蒲江街33号

附件: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3日

德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服务〔2017〕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突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经相关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合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每年100万元。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我市先进地位,从业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划内合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明显竞争优势。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设计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我市处于先进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项以上。

(六)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对拟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工业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必须是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并评价优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