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温江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温江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1号)和《成都市温江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经办〔2019〕2号)文件精神,做好2020年温江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1.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以及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等行业总部企业认定初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承担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2.区税务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税收贡献,落实专人为申报企业出具相关税收贡献情况。
3.区经信局做好存量工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存量工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的初审工作,并做好“隐形冠军”企业的审核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存量农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存量农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的初审工作。
5.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住建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做好相应行业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其行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的初审工作。
6.成都医学城、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农高园分别做好所辖区域内新引进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新引进企业申报认定总部的初审工作。
7.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配合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审核的相关工作。
二、申报时间安排
申请企业可登陆“温江公众信息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wenjiang.gov.cn )“公示公告”栏目,或“商聚温江”微信公众号,下载《2020年温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并打印成册向区总部办提出申请。本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附件:2020年温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成都市温江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代章)
2020年9月 3日
附件
2020年温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1号)和《成都市温江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经办〔2019〕2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总部企业类型
本次申报认定的温江区总部企业,是指在温江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认定条件,对一定区域内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其类型包括新设立总部型企业和存量总部型企业两类(以下简称总部企业)。
新设立总部型企业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落户的总部型企业。存量总部型企业包括存量农业、工业、服务业总部型企业。
二、总部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温江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报表关系在温江区
(二)其它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成都市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上市公司或者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2.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在区外有不少于1个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服务业企业在区外有不少于2个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的税收解缴、统计报表关系与总部企业在温合并核算;或者注册资金低于5000万元,分支机构少于上述要求,但属于世界500强、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行业国内排名前10强、行业省内排名前3强企业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
3.年上缴税收基数800万元以上的区内存量工业企业,通过改变自身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模式,将产品全产业链税收解缴、统计报表关系在温核算,实现年税收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经区政府审定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4.企业在所属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属于行业“隐形冠军”或“独角兽”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5.经区政府认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
三、申报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共性材料
1.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
3.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4. 申请认定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附件4)
5. 申请认定企业及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6. 申请认定企业的公司章程。(交盖章复印件)
7. 申请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当年新引进注册企业可不提供)(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8. 前两年(年、年)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当年新引进注册企业可不提供。同时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附件5)
9. 税收贡献情况。(附件6)
10.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申报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特殊材料
1.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附件7)、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下属企业授权书(附件8)、商务部认定文件或备案批复等相关佐证材料。
2.成都市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无需提交区级总部认定资料,可直接认定为温江区总部企业。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交盖章复印件,核原件)。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需提交其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提供的履行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
5.世界500强企业:需提交由《财富》(《Fortune》)杂志上一年或本年度发布的“世界500强”、“美国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相关资料,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授权书。
6.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行业国内排名前10强、行业省内排名前3强企业:需提交《财富》(《Fortune》)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权威行业协会或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
7.“隐形冠军”企业:需提交获得投资估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正式文件。
8.“独角兽”企业:需提交获得投资估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和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正式文件。
9.其他:需提交与区政府签约的投资协议(含区投促局、园区代表区政府签约的投资协议),协议内容中需包含“区政府认定企业为温江区总部型企业”的表述。
四、申报资料装订方式及要求
(一)通过“温江公众信息网”或“商聚温江”微信公众号下载相关申报材料附件,填报并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各审批单位留底一份),须根据材料顺序编印目录、胶装成册、盖封面章和骑缝章。
(二)申报材料书脊需注明企业名称及申报材料类型,例如:***公司***年温江区新设立/存量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三)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
五、申报时间安排和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间
总部型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半年申报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或9月进行申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或10月进行集中审核。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
企业将一式四份申报材料交至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
2. 初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根据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性质,将申报材料转交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存量工业企业由区经信局初审;存量农业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存量服务业企业按其涉及的行业领域,分别由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住建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新引进企业由所在园区进行初审。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要件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认定标准等内容,可在符合财政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审查。
经初审后,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书面初审结果,提出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初步建议,以正式红头文件报送至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其中,通过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填写《***年温江区总部型企业初审汇总表》(附件9),并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企业申报材料《温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上盖章,和初审结果一并报送;未通过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将申报材料返还企业。
3.复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根据初审结果形成征求意见稿,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除初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外)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复审。复审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4.审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形成建议方案,报请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5.公示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对审定后的总部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由区总部办负责核查提出书面核查结果,并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一经调查核实,即从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中剔除。
6.发证授牌
最终审定通过后,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在企业申报材料《温江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上盖章,并形成总部型企业认定的正式通知,反馈申报企业,并予以发证授牌。
六、总部企业复查与动态管理
经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授牌认定的总部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复查,针对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温江区总部企业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本文“申报材料”是指申报认定须提供的基本材料,评审过程中,评审单位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第三方审计需要提供纸质原件核实,申报企业需配合提供。
(二)对恶意隐瞒重大行政违法事项和责任事故,以及编造虚假资料的企业,连续3年不再受理总部型企业认定。
八、申报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
电话:028-82766351
地址:温江区海科大厦60418
附件:1.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封面)
2.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3.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4. 申请认定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
5. 前两年度(年、年)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6. 税收贡献情况
7.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8.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下属企业授权书
9.***年温江区总部型企业初审汇总表
附件1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类型:
□新设立总部型企业
□存量总部型企业
申请达标类型: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
□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企业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及分支机构达标
□世界500强 □行业国际排名前20强
□行业国内排名前10强 □行业省内排名前3强
□企业税收增幅达标
□隐形冠军 □独角兽
□区政府认定或投资协议约定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成都市温江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年 月
附件2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温江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公司于×年×月×日在温江设立,符合《成都市温江区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经办〔2019〕2号)中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特向贵办提出认定为温江区□新设立□存量总部型企业的申请。
1.投资方情况简介
直接投资方情况简介
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
2.投资方在中国投资情况
详述投资情况
股权架构图(股权比例和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3.在温设立总部的原因
4.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情况(含分支机构情况、对分支机构的控股情况等)
5.本公司承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信息;本公司没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本公司在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温江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新设立总部型 □存量总部型)
企业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
企业税务登记所属行政区域:
企业统计关系所属行政区域:
企业 基本 情况 | 企业名称 | 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纳税人 | 企业人数 | |||||||||
企业类别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民营 □外资 | |||||||||
主营业务 | 法定代表人 | |||||||||
负责人 | 电话 | 手机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企业类型 | □温江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存量农业企业□存量工业企业□存量服务业企业) □ 新引进注册企业申请认定 | |||||||||
行业分类 | □农业 □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批发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房地产业 □水利 □环境 □公共设施管理业 □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教育 □卫生 □文化 □体育 □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仅勾选一项,跨行业企业按照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勾选) | |||||||||
下属企业 | 申请企业全资或控股分支机构的企业数量为 个 其中在温江区外 个(含成都市外个)。 | |||||||||
履行总部职能 | 履行职能范围: □ 全球 □ 亚太区 □ 大中华/中国 □中国西部/中西部 □ 西南地区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其它 履行职能包括: □ 资金管理 □ 采购管理 □ 营销(销售)管理 □ 物流管理□ 结算管理 □ 研发管理 □ 培训及支持服务 □ 其它总部综合职能 | |||||||||
再上年度 经营状况 | 年末注册资本 | 万元 | 年末实收资本 | 万元 | ||||||
年末资产总额(合并报表) | 万元 | 营业收入(合并报表) | 万元 | |||||||
再上年度(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含分支机构) | 万元 | 再上年度(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含分支机构) | 万元 | |||||||
上年度经营状况 | 年末注册资本 | 万元 | 年末实收资本 | 万元 | ||||||
年末资产总额(合并报表) | 万元 | 营业收入(合并报表) | 万元 | |||||||
上年度(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含分支机构) | 万元 | 上年度(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含分支机构) | 万元 | |||||||
本企业承诺上述申请认定资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下材料审核机构填写 | ||||||||||
行业主管部门/园区初审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意见 | 主要审查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意见 | 相关负责人(签字): 区商务局(代章): 年 月 日 | |||||||||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审定结果 | 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字): 区政府办(代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均须按照企业审计报告如实填写。
2.主营业务类别按营业执照填写。
附件4
申请认定企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信息表
申请企业(盖章):
序号 | 企业属性 | 企业名称 | 工商注册号 | 主营项目类别 | 注册地 | 上年度(XX年)营业收入 (万元) | 上年度(XX年)资产总额 (万元) | 申请企业控股比例(%) |
1 | 总部企业自身 | —— | ||||||
2 | 控股股东(逐级 追溯到最高级股东) | |||||||
3 | … | |||||||
4 | 下属控股企业 | |||||||
… |
备注:1.企业属性包括:控股股东(逐级追溯到最高级股东),总部企业自身,所有投资企业(须为控股企业)、分公司、授权管理企业;2.主营项目类别按营业执照填写;3.注册地按营业执照填写;4.申请企业所占的股比是指直接持股的比重;5.可添加行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前两年(**年、**年)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单位:万元
类 别 | 企业 名称 | 纳税人 识别号 | **年度 | **年度 | ||||||||
解缴税款 | 温江地方经济实际贡献 (区级税收留存合计) | 解缴税款 | 温江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区级税收留存合计) |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 其他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 | 其他 | |||||
总部企业 | ||||||||||||
下属企业一 | ||||||||||||
下属企业二 | ||||||||||||
下属企业三 | ||||||||||||
…… | ||||||||||||
合计 |
备注:须提供每家企业在温江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贡献情况。
附件6
税收贡献情况
企业名称:(企业一,总部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年度解缴增值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其他税收万元。上述税收在温江区留存共计万元,税收解缴地在税务局。
企业名称:(企业二,下属企业一)
组织机构代码:
**年度解缴增值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万元,其他税收万元。上述税收在温江区留存共计万元,税收解缴地在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XXX区(市)县税务局(盖章)
20XX年X月X日
注:一式三份。
附件7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设立授权书
本公司(母公司)作为(申报企业)的控股方,控股比例%,现授权(申报企业)作为我公司在(全球、亚太区、大中华/中国、中国西部/中西部、西南地区、四川省、成都市,或____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内的区域总部,行使(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营销(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结算管理、研发管理、培训及支持服务、其它总部综合职能________等)总部综合职能。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下属企业授权书
本公司(母公司),作为(申报企业)的控股方,控股比例%。现授权(申报企业)代为管理我公司控股的 (控股比例 %)、 (控股比例 %)等公司,并对其行使(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营销(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结算管理、研发管理、培训及支持服务、其它总部综合职能________等)总部综合职能。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年温江区总部型企业初审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分管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实缴注册资本 | 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个数 | 企业所属行业 | 申报总部企业类型 | 具备的达标基本条件 | ***年度在温税收贡献情况 | ***年度在温税收贡献情况 | 初审是否通过 | 备注 |
备注:在温税收贡献情况,以区税务局核实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