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中小微、初创型企业聚集发展装修补贴

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温府发[2017]67号)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支持对象

工商注册登记、税务解缴、统计报表在温江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

支持标准

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装修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政策有效期内地方经济贡献为标准,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申报条件

本条申报的服务业企业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为2017年6月30日后,新入驻我区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内产业发展载体的服务业企业。

2.与温江区政府、区级主管部门和园区签订了针对《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投资协议的服务业企业。

3.被纳入了统计调查单位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

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备
1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必备
2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必备
3企业装修合同,装修竣工验收报告必备
4企业装修原始付款凭证(如发票等)必备
5与业主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必备
6原始付款凭证如发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必备
7企业出具自身最近六个月内正常经营证明(以社保和税收缴纳凭证为依据)必备
其它说明
1.承诺书及材料真实性说明请在“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政策申报-申报项目-资料下载”中下载填报,经法人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
2.“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
3.本政策条款所涉及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5.申报主体同一张发票只能申请一项政策支持,若发票已申报过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奖励或补贴,不得重复用于本政策申报,重复发票将在审计时予以审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