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川科区函〔2020〕3号)要求,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推荐工作,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参加科技部“百城百园”行动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县、市)和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其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项目,或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研发活动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1.须是在绵阳国家高新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科研机构。

2.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或研发机构均持续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且稳定增长。

4.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研发基础,有固定的研发部门和团队,有经过认定的国、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5.项目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目前承担有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6.申报单位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包括:201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国际PCT专利、软件著作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证书;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等)。

7.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附件材料

1.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国家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2.企业或研发机构2019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3.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报送给统计部门的2017-2019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即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2017、2018年度按相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2017、2018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4.企业所获得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证明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相应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

5.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等。

6.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实力和产品水平的相关材料。

7.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需提供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的承诺函以及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材料等),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8.开展的跨区域研发合作项目需提供研发任务分工明确、责权利分明的合作协议。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 :0816-233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