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2020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办理指南

一、发放稳岗返还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提供,并由联席会议最终确定)。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二)与财务指标条件相关月份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需带防伪二维码),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需明确符合成人社发〔2020〕14号认定条件中财务指标的哪一条)。

(四)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

(六)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的信用截图(加盖公章)。

(七)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承诺书(附件2),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承诺并加盖公章。

(八)若2020年以来有补缴2019年12月新增人员社保情形的企业,需补充提供该月新增补缴人员花名册及2019年12月至申报前一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带目录,简装尽量做成一本。

(注: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申报材料的电子档(PDF版)一份、企业介绍(Word版)一份。)

四、返还标准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已享受2020年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申报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五、受理机构和申报时限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509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通知》出台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认真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