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郫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郫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成都市郫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国资金融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和股权基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直接购买固定资产(含购置土地房屋、其他重大资产等)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三)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区国有资本布局和企业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五)坚持“同股同权”,不得让渡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管理权和收益权;

(六)应保持对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活动、资金流向的充分知情;

(七)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设立针对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形的紧急避险机制和退出机制;

(八)建立符合国有资本投资的监督权,保证国有资本投资范围内的审计监督权利。

第二章 投资职责

第五条 区国资金融局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区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和经营布局;

(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三)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核准类的投资项目由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绩效评价;

(五)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和履责情况,对投资项目跟踪巡查;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五)负责在投资项目中落实本办法要求;

(六)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七)对所属下级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八)负责处理因合作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利益受损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含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引入的招商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说明报区国资金融局。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九条 区国资金融局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核准制与备案制。

第十条 股权类投资项目审核额度为:

(一)单项主业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非主业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单项主业投资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单项非主业投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企业自主决策,15日内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

(三)二级及以下公司的投资,需报上一级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投资类项目的审核额度为:

(一)企业直接购买土地、房产价格在5000万元及以上、其他重大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报区国资金融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企业直接购买土地、房产价格低于5000万元的、其他重大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事项,报区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二条 股权类投资和资产投资类以及其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应向区国资金融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

(二)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作方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等证明资料;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如有);

(七)有关合同(或协议)、章程草案;

(八)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九)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和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上报的核准或备案请示同时包含其他事项的,应当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准备上报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区国资金融局按照第十二条款的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涉及需评审的相应项目,由区国资金融局组织专家予以评审。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审批的投资事项,自审批之日一年内未实施,企业报区政府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对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区国资金融局: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20%或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投资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区国资金融局。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形象进度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区国资金融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已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涉及对参股公司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参股投资公司应当提供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区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条 区国资金融局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金融局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选择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金融局对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合同或协议中须明确退出机制,当出现以下情况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一)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化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国有资产权益存在损失风险的;

(三)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经公司催缴在30天内仍未能缴纳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投资目的实现和影响企业投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协议或章程中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国有股权如因转让所持股权或投资企业增资等致使其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评估的,参股投资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二)国有股权转让所持股权投资企业或增资,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依法审计的,参股投资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三)国有股权如转让所持股权或退出,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需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识别、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审慎开展投资业务,完善、规范内部决策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除经批准的专业投资公司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理财产品、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金融局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以及纪检巡查成果,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企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文件的,由区国资金融局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和股权基金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郫都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郫府办发〔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